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督763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负责人:敖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债务人:***,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经审查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本院无法与债务人取得有效联系,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