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4257号
原告:四川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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