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1民初161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垫江县某某局,住所地垫江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第三人垫江县某某局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3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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