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苏06司惩5号

被拘留、罚款人:刘金荣,男,1966年5月4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在审理(2021)苏06民终342号上诉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金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刘金荣在本案判决作出前后,为一己私利多次通过拼凑信息、恶意揣测、无端指责的方式在网络上发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言论,诽谤、诋毁法院、法官,故意诱导舆论,干预案件的正常审理。

刘金荣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刘金荣拘留15日;对刘金荣罚款人民币100000元,限于2021年5月14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