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晨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3民初3739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洁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 150号3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晨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阜宁港物流集聚园区通港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洁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晨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