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晨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3民初3739号
原告:刘悦,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洁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
150号3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晨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阜宁港物流集聚园区通港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悦与被告江苏洁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晨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刘悦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