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2民初3760号
原告南通市展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郭园镇蒲黄路**。
法定代表人顾六华。
被告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塘堡村**
法定代表人保亚军。
第三人如皋市恒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江中花园锦绣别居**店铺。
法定代表人马健。
原告南通市展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如皋市恒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南通市展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市展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展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通市展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祥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朱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