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82执348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展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顾六华。
被执行人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蒋雪平。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展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南通市展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143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143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930元、公告费560元,由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受理后,由周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014385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93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9155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如皋市桃园××室、××室××不动产、如皋市××镇海××室、××室的不动产,如皋市常青镇迎宾路8号迎春花园1-11-1幢201室、204室、206室、207室的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本院另案已对被执行人南通益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予以查封,在处置上述查封的不动产时,本案依法参与分配。
4、本院至被执行人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本院于2018年8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执行进程,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待另案处置后本案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汽车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蒋晓荣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