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展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展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展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顾琴凤,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梁福华,董事长。
上诉人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展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明渠
审判员  陆久斌
审判员  蔡荣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