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民初1801号
原告:苏州高新区横塘石润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横塘文化北路42号,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红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玉,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市展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郭园镇蒲黄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顾六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高新区横塘石润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通市展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吴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