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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亿顺建设有限公司与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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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34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北路北幢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55121404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平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93330519。
法定代表人:邵***,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亿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亿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258750元并支付利息(以62587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之日起十日内,由原告江苏亿顺建设有限公司为其开具工程款发票;二、原告江苏亿顺建设有限公司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625875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84元,由原告亿顺公司负担6451元,被告****公司负担54433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江苏亿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313183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执行中,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安江路69号的厂房、土地,本案就工程拍卖款优先受偿6258750元。
2019年3月13日,本院(2018)*****执247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能源(太仓)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现已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案号:(2019)*****破申6号。2019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经执行已到位62587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澄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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