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2G7-2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玉溪市信龙电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1民初14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自2018年10月31日公司成立至今均位于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07-2室,应将上诉人依法经过登记对外公示的地址认定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住所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官渡区人民法院辖区,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具备管辖权。涉案的《2018年云南省增值税税控系统售后服务委托协议》约定:“在执行协议中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现本案上诉人向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也未违反现行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故官渡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应具备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11民初14361号民事裁定书并确认案件由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云南省玉溪市信龙电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7年云南省增值税税控系统销售服务授权协议》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本案证据证实案涉协议中甲方云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2G7-2室,系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依该协议管辖向官渡区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1民初1436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禇玉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