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建湖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922民初6253号 原告:滨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湖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建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滨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4年10月23日、202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已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叁佰贰拾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26日,本案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约定:被告(乙方)承建原告(甲方)的滨海某休闲娱乐某路,工程造价约1600万元(最终按决算审计为准),工期为8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2024年07月01日(以甲方进场通知书为准);乙方接到甲方进场通知书后,项目负责人和甲方接轨,三日内不能按时进场,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场,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如果乙方主动放弃施工,甲方视乙方为违约处理,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双方还就施工中的其它事项在《工程承包协议》中做了详细的约定。2024年06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进场通知书》,被告未能按约定进场施工,也没有向原告做出任何回复和解释。2024年7月11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的《工程承包协议》已依约定解除,被告拒不进场施工的行为是双方协议解除的根本原因,故被告应按约承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故原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华某公司辩称,一、根据原、被告于2024年6月27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第八条第四款:“4、合同履约保障金缴纳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缴纳国有银行履约保函保障金¥:200万元(¥:贰佰万元整)。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协议签订7个工作日内履约保障金(保函)未能开出,此合同无效,自动作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保函格式以附件2为准)”该条款系本合同生效附条件的约定条熟,在合同协议签订7个工作日内,被告没有开出履约保障金(保函),故该合同没有成立。 二、在2024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函告致建湖县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与我公司在2024年6月26日签订的某路的施工合同中,届于你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合同条款中银行保函一事,我方多次催问都无果行为,亦未作出答复。故我公司现作出你公司违约处理,施工合同无效,且你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应赔偿我公司的损失,特此函告。滨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二0二四年七月三日”。在该函中,原告也认为被告没有开具保函,也认为该合同无效。 三、在2024年7月11日,原告再次致函被告:“函告致:建湖县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与我公司在2024年6月26日签订的某路的施工合同中,届于你公司没有全面履行补充条款中的第4、5条,且进场通知书下达后,并未按进场通知书的要求执行。故我公司现作出对你公司进行违约处理,施工合同无效,一切责任自负,且你公司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的条款中所项执行。特此函告滨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在该函中,原告引用补充条款中的第4、5条,认为被告在进场通知书下达后没有按进场施工,在此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没有履行开具履约保障金(保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条件。 四、在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中,对工程量、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备条款都没有约定,原告对上述必备条款的相关资料交付给被告,故被告认为该合同欠缺必备条款,对双方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开具履约保障金(保函),该附条件的行为没有成就,故该合同没有生效,并非原告认为的合同无效,因此,原告无权主张违约金。 事实方面:一、在该协议的洽谈过程中,原告的联系人吕某对被告的联系人朱某讲:如果你们要做这个项目,必须要拿30万元的酒,口称是优质名牌白酒,价值为2200元一箱(6瓶半斤装),后经被告询价,该酒名为“滨丹金宝”的药酒,其实只有几十元一瓶。二、原告在《工程承包协议》中约定:承包价格:约1600万元(最终按决算审计为准)。经答辩人测算,价格应该在300万元左右,故原告违反诚信原则,虚夸工程量。三、根据规定,原告的工程项目,应有相关部门的规划、施工的批准手续,但是原告根本没有提供给答辩人。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虚夸工程事实、利用工程的诱饵,骗取答辩人的财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将原告的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24年6月26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包滨海某休闲娱乐某路工程,承包价格约1600万元(最终按决算审计为准),并约定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取费标准等事项。 再查明,2024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进场通知书》:“由你单位承包的某路土方、道路工程,请做好工程前期工作,同时提供该项目《施工方案》。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现通知贵公司工程项目部进场做好前期工作,如三天内不按要求进场,视你公司自动放弃,并要求在进场前办理好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款执行,否则,合同无效,取消施工资格。本开工通知书确定实际开工日期为2024年7月3日。” 2024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函告致建湖县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与我公司在2024年6月26日签订的某路的施工合同中,届于你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合同条款中银行保函一事,我方多次催问都无果行为,亦未作出答复。故我公司现作出你公司违约处理,施工合同无效,且你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应赔偿我公司的损失,特此函告。滨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2024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函告致:建湖县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与我公司在2024年6月26日签订的某路的施工合同中,届于你公司没有全面履行补充条款中的第4、5条,且进场通知书下达后,并未按进场通知书的要求执行。故我公司现作出对你公司进行违约处理,施工合同无效,一切责任自负,且你公司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的条款中所项执行。特此函告滨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以上事实有工程承包协议、函告、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工程承包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自治仍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属于法律评价的范畴,原被告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协议》第八条第四款约定:“4、合同履约保障金缴纳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缴纳国有银行履约保函保障金¥:200万元(¥:贰佰万元整)。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协议签订7个工作日内履约保障金(保函)未能开出,此合同无效,自动作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保函格式以附件2为准)”,结合其他生效条款以及协议最后“注:此协议以甲乙行政章生效”的内容综合分析,虽然第八条第四款使用了无效”的表述,但其实质并非合同效力条款,而是对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因此,应当视为双方约定解除的条件,因被告未在合同协议签订7个工作日内开出履约保障金(保函),该《工程承包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即可。且被告的解除行为亦不能认定系违约解除,故对原告诉求的项目总价20%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滨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解除; 二、驳回原告滨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由原告滨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