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君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8277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西路59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YKTQ03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吴从全,男,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江苏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氿滨大道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4692440D。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中,男,1973年5月16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与被告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从全、江苏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