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8277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西路59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YKTQ03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吴从全,男,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江苏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氿滨大道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4692440D。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中,男,1973年5月16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与被告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从全、江苏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