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2362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荷迟圆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码头西街61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XAT7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智建金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驸马山庄西商铺30-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N5B07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氿滨大道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4692440D。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荷迟圆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智建金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君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2022年12月3日,常州市荷迟圆方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常州市荷迟圆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荷迟圆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常州市荷迟圆方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