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君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830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西路59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YKTQ036。
法定代表人:周楷。
被告:***,男,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江苏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4692440D。
法定代表人:丁伟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伟中,男,1973年5月16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伟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2022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伟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伟中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伟中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卫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