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门浦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4民初1726号
原告海门浦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89712303),住所地海门市德胜镇李彬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55862675P),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人民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被告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91979357H),住所地海门市北海东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门浦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海门浦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