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滕某某与张某某、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00259号 原告滕某某。 委托代理人***。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842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