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00259号
原告滕某某。
委托代理人***。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842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