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2581号
原告海门浦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89712303),住所地海门市德胜镇李彬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55862675P),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人民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汉基,男,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被告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91979357H),住所地海门市北海东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海门浦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浦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方案”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浦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浦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