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55862675P,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被执行人: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97935-7,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邱建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以(2020)苏0684破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案受理予以破产清算,指定南通玎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申请执行人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据此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684执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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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锦成
审判员  赵卫平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宸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