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

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6执恢16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静园*号***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147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感正街***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522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区洪湖东路**号*幢******号,组织机构代码56873806-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号4-17,组织机构代码5951863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制构件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外坝大队,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太湖西路*号*幢20-2,组织机构代码0912471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制构件销售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5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制构件销售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815元及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制构件销售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制构件销售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制构件销售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制构件销售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9月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9月5日,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制构件销售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案款500815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6执恢16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