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5财保53号
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三鑫环保标准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
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三鑫环保标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黄文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昌魏
书 记 员 涂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