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2财保28号
申请人何文明,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静园4号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14747W。
申请人何文明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帐号:23×××01)存款100万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952030000000071,保险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帐号:23×××01)存款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何文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