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2财保96号
申请人何文明,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组静园**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何文明与被申请人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322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文明与被申请人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已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9)黔0322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何文明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三鑫环保标志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账号23×××01)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