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京口路98号京岘山庄6幢第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豪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大纬东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镇江市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豪龙大酒店有限公司、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迈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市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镇江市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龚达
审判员龚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