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辖终字第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京口路98号经岘山庄6幢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豪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镇江市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豪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龙大酒店)、原审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迈民辖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上诉人万顺公司上诉理由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路98号,本案应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390号,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万顺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学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