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187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茭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镇江市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京岘山路8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茭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镇江市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