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3民初4344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三灶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