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特21号
申请人: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三灶镇陈吕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68190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阜宁县,居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撤销阜劳人劳仲案字[2019]第44-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