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3民初4344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三灶镇陈吕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