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03民初6084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某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5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江苏某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