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104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79816494R,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龙桥村**。
法定代表人:邵正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5668190151,住所地阜宁县硕集社区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亚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31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苏0902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对被申请人起诉为由,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或者对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旭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