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振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6632号之二
原告: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5668190151,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硕集社区全民创业园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振东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30884590L,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疏港路99号服务业集聚区一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振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现原告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24元,减半收取26562元,由原告江苏齐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锋
人民陪审员马月芹
人民陪审员吴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