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民终4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382号4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2)苏0706民初48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元(上诉人已预交319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上诉人**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