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3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吴家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宝、徐晓翘,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祁兵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伦,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守胜,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3民初291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3民初2918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342元(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张淑媛
审 判 员 程 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汤馥宇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