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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重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2753号 原告:杨某,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重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