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28235号
原告:樊某,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樊某与被告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樊某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