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40136号
原告:重庆贵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道新溉大道18号国宾城8幢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RLX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重庆市总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198874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贵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贵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贵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贵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2.88元,减半收取计6481.44元,由原告重庆贵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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