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44710号
原告:重庆泵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5号(**商业步行街)***1A、1B楼1-C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重庆市总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泵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泵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重庆泵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泵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重庆泵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