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3445号
申请人:东台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台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台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xxx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东台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载明“标的信息:银行账户,房产,机械设备,土地,机动车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台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房产、机械设备、土地、机动车辆)。
案件申请费xxxx元,由申请人东台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