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4民初149号
申请人:淮安市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投资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人淮安市某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阙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某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合计限额为70000元。申请人淮安市某建材经营部以其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某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32×××12;
限额70000元。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某建材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