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阙广金,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凯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03执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士和
审判员 滕建平
审判员 陆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葛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