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2452号
原告:江苏凯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祁兴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629813659。
法定代表人:李向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进,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石尖,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滁宁大道北侧、兴隆路南侧、吴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109122XT。
法定代表人:苏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滁州国兴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襄河路269号大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BT1Y5J。
法定代表人:张小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凯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国兴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凯扬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以与被告滁州国兴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工程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凯扬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扬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0元,减半收取4970元,由原告江苏凯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弓家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金敏
书 记 员 姚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