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078号
申请人: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滩里村1幢。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良。
原告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宝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