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985号
原告:***,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路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7206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2.00元,减半收取218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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