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27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扬州市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高蓬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乾线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扬州市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一审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0民终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天源公司系家族企业,股东分别是***、***和***,***系***之子,***系***女婿。天源公司于2015年8月4月召开股东会,一致通过股东会决议,即《扬州市天源公司股权优化方案》(以下简称《优化方案》),确认三股东股权比例以及在股权比例基础上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退出天源公司,新的天源公司成为***为股东的一人公司。《优化方案》的真实意思是***、***将股份转让给天源公司,即天源公司回购***、***股权,并非***、***向***转让股权,二审法院认定《优化方案》系***、***向***转让股权错误。二审法院基于错误事实,认为***以天源公司资产向***支付股权转让款,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从而认定《优化方案》无效,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
***、天源公司提交意见称,《优化方案》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以天源公司资产支付对价。公司股东在《优化方案》中约定将公司的苗木、苗圃以及房产等公司资产进行分割,其实质是退出股东抽回出资,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和资本维持的原则,二审法院认定《优化方案》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应为无效,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和股东分别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财产不得混同,股东不得直接或擅自支配、使用、处分公司财产。公司在存续期间应保持一定规模的财产,股东出资、公司增资、减资、公司盈余分配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公司财产。涉案《优化方案》中载明:“1、扬州市天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38%,***32%,***30%;2、***和***的股份相继转让,***转让手续另行办理。3、天源公司应继续保留,由现股东***一人负责经营。由原股东留下,其债权、债务由***承担。……6、为促进***、***两人今后事业的发展,天源公司现有的苗木基地划分为三块:其1)王庄的河南、河北、许庄及高蓬美邦基地为***所有,价值为260万元;其2)孙桥基地红绿灯向南一线价值为280万元,为***所有;其3)高蓬基地由于租期的限制和拆迁的原因不再分割,高蓬基地价值约475万元,+孙桥红绿灯向北一块价值为70万元,今后无论用什么方法解决这块基地,所得的资金按现在的股权比例分配,今后一段时间的管理由***负责,费用在销售或项目中支出,高蓬基地的资金分配原则上由***负责;……11、***对***股东的还款计划为2016年春节前第一笔款项30%万元,第二笔款项在2016年中秋节前交第二笔款项30%万元。第三笔款项在2017年春节前完成交付尾款40%万元;12、以上条款:三股东签字后生效,***会计职责列此为止,并做交接工作,退出天源公司。***,2015.8.4,***,15.8.4,***,2015.8.4,五位见证人签名”。根据上述《优化方案》中约定,***、***退出天源公司股东身份,天源公司只保留***一人股东,对于***应当给付***的股权受让款,由天源公司的相关资产作为对价进行支付,该行为应视为股东的变相抽逃出资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认为《优化方案》中的约定应视为天源公司回购股权的行为,而该方案系天源公司各股东签订,并没有任何一方代表天源公司,且方案中也没有天源公司回购股权的意思表示,故***该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优化方案》无效正确,并在此基础上驳回了***关于***、***、天源公司支付相关苗木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