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民辖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高蓬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1003民初4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一项程序性救济制度,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应仅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为限在形式上确定管辖权为限,但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审查渗入了实体审查的因素,从而确定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显然,原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其先入为主,程序违法。2、本案尚不能确定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所谓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不难发现,如果本案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故诉请应当围绕所有权的确认展开,即“天源公司确认对本案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显然,本案天源公司的诉请主张的是判令上诉人将涉案房产过户给天源公司,故其请求权基础仍然围绕《委托书》载明的内容,即本案表面上看是所有权归属问题,但实质上是合同履约争议问题,即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绕开《委托书》效力问题而单独处理房屋权属问题。因此,其本质仍然是合同纠纷,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非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扬州市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审起诉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扬州市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案涉房产系案外人扬州丰盈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代偿欠付扬州市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一部分,现该房产登记于***名下,因此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属于程序性审查,原审法院改变了立案的案由,涉及了实体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由合同纠纷变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仅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所做的形式审查判断,并未涉及所有权的归属等实体审查和判断,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