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82民初1518号
原告: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住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合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8848091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90年7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
原告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2017年9日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原告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