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82民初1518号 原告: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住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合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8848091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90年7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 原告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2017年9日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原告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