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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502民催12号
申请人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合意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2839564,出票人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北太升包装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5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11月18日,付款银行湖北银行宜昌分行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