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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久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九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6430号 原告:成都久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二期八达远野物流园区1栋1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九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州达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斌郎乡木瓜铺村达州公路物流港综合办公楼3楼47-50、61-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男,1972年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435号。 负责人:**。 第三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2号。 负责人:**中。 第三人:四川省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东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成。 原告成都久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骏物流公司”)与被告成都九运物流有限公司、达州达运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第三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省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 久骏物流公司诉称,2020年12月2日,久骏物流公司将承接的电信基站用通信设备24套交成都九运物流有限公司由成都运输至达州,九运公司指派***具体负责运送。2020年12月3日00时40分,***驾驶所有权人为达州达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川S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S××**半挂车,沿G42沪蓉高速由成都往南充方向行驶至1850公司加300米路段时,右侧与***驾驶的因故障停于应急车道的川AW××**擦撞,致车辆失控撞击护栏后冲下边坡起火燃烧,车载货物毁损。2020年12月20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一大队出具第5185011202000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观察不力、操作不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报警求援,未按规定规范摆放三角警示标志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次事故造成川S××**半挂车车载24套电信5G基站通讯设备全部毁损,货物价值为人民币842952元,该设备在当时市场已严重缺货,采购困难,货主要求责任人立即另行采购,久骏物流公司已向货主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民法典》第832条、第8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三条、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由侵权人对久骏物流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成都九运物流有限公司将货物交给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运输,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1209条、《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川AW××**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事故造成川S7××**重型半挂牵引车、川S××**半挂车车上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久骏物流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成都九运物流有限公司、达州达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久骏物流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842952元;2.判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久骏物流公司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成都九运物流有限公司、达州达运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承担。 成都九运物流有限公司、达州达运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的一种,本案的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成都九运物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虽然在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但是经本院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并无该公司挂牌经营;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成都市新都区。该案侵权行为地以及所有被告的住所地均未在成都市武侯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应当依职权移送至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